藝文消費抵稅之商榷

◎ 夏學理


報載劉內閣考量修法,要在個人綜所稅中,讓有關藝文展演入場門票支出,列為個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項目
,每人最高扣抵額可達一萬二千元。若單從鼓勵民眾進行藝文消費的角度觀之,此舉立意至善至美。然文化
消費抵稅亦可能引發以下幾項問題:

一、文化消費抵稅,因只有在申報綜所稅時,選擇列舉扣除額之納稅人,才得以適用扣抵,惟依財政部的稅
務資料,目前全國逾七成納稅人皆選擇標準扣除額,而僅約三成選用列舉扣除額,且多屬高所得者,如此,
似有違租稅公平原則。

二、審視現前列舉扣除額中的可列舉扣抵項目,如:人身保險費、醫療費…等,均屬「記名」單據,亦即費
以,除非將所有入場票券「記名」,並於購票與入場時核對其身分,如此,才能夠讓文化消費合法抵稅並符
程序正義。但「記名票券」會導致何等的社會成本?此外,政府又能夠如何防範票面價與折扣價的實務課題


三、跨界時代,何為「純藝術」或「精緻藝術」的範疇已屬模糊,而從文化創意產業的觀點,更難以判讀藝
術性或文化性的多寡高低。如此,將來何種展演內容可抵稅或不可抵稅,恐不免製造出高雅與非高雅的爭端


四、長期以來,台灣的藝文市場,多是由國外輸入的展演項目創下票房佳績。為使文化消費抵稅的正面效益
,能具體嘉惠台灣的藝文團體,政府似應酌量將外來的展演項目,排除於文化消費抵稅的範圍內。

五、衡諸台澎金馬,概只有台北等主要都會地區,能夠穩定的銷售藝文票券。惟都會地區本就享有最多公有
藝文資源,如此,難說票券抵稅不會加深「全民納稅、少數沾光」的藝文現況?是以政府對於藝文資源有限
的村里黎民,以及無從售票的野台放歌,是不是也應給予類同抵稅的優渥鼓勵?

總之,文化消費抵稅的立意甚美,但因能就此獲益的並非全民,也非全國各地,是以期許政府能夠小心評估
、謹慎施行,以使美意更美、善念成真。

(作者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行銷與產業組副教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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