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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藝會的未來
國家文藝基金會已成立了六年多,目前正面臨基金孳息過低的困境。第三屆董事會人才濟濟,想來一
定可以在文建會的大力幫助下,渡過此一難關。可是困境的來臨,也就是認真反省的時機。我們甚至
可以自其存在的價值做徹底的思考。
國家文藝基金會是產生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。在這個條例中,取法了美國的文化獎助精神,把國家對
文化、藝術界的獎勵與補助作業,完全交給這個基金會。基金會是獨立運作的,除了受文建會的監督
外,由董事會按內部的規範進行獎、助的作業,期望達到公平、合理,不受政治力量影響的干擾。在
學步民主的我國,又有人情關說的傳統,採取基金會的方式來贊助藝術,可以說是相當明智的。可是
徒法不足以自行,有了這樣的法律,還要有銳意執行此法律的政府。有兩個條件是需要政府的大力支
持才能貫徹立法精神的:其一,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;其二,政府必須把對文化藝術的贊助真正
交付基金會。事實卻不是如此。
自第一點來看,獎助條例雖給予該基金會法律基礎,卻沒有規定基金的來源,基金的大小要看當政者
的政策。在外國,基金的來源是由政府按年度撥款,因此把對文化藝術的贊助與政治掛鉤。文化政策
原來就是國家政策的一部份,這樣的掛鉤是未可厚非的,可以使不同的政黨擬訂不同的政策。我國的
傳統向來認為文化應獨立於政治,在民主制度下是不切實際的。可是我們的基金會是財團法人,由政
府捐助基金,用孳息從事補助。政府定下百億的數字,卻不願全部負擔,要求民間募集百分之四十。
這等於出了一部份錢就置身事外。在台灣要企業出錢支持政府政策而沒有回報,是不可能的。
自第二點看,成立基金會後,政府一直沒有放手對藝、文界的直接贊助。不但在各部會都有藝文補助
的經費,即使文建會本身,仍然以補助為主要業務。細看文建會的預算,很多委辦的經費,也是另一
種形式的補助。近年來,該會把一些補助費通過委辦的方式分配出去,實際上都違犯了文化藝術獎助
條例的精神。去年該會發動的修法,就是打算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的對基金會的授權收回自辦。長
期來看,國家文藝基金會就與任何一個民間團體一樣,只是文建會補助業務中一個管道,不再有法律
上的獨特地位。
其實美國的國家藝術基金會是因襲了英國的藝術評議會(Art Council)的精神。就是由政府出錢贊助
藝術,政治的影響只在撥款的多少,至於分配,則以同行評斷(Peer-review)為原則。這就是所謂
「一臂之隔」(arm-length)的補助政策,讓政客們抓不到分配權。英、美體系的國家大多採用此一
辦法,甚至地方政府之文化、藝術補助也都沒有評議會。
台灣的政治背景與歐陸比較接近,基本上是不反對政府干與人民的生活方式。因此設立文化部,自上
而下推行文化發展,不會遭遇到學界或民間的抗拒。法國就是這樣一個民主的專權國家。在北歐,民
主政治的基礎受英國影響,但因為很早就有民主社會主義的觀念,所以文化政策受社會福利基本國策
的影響,所以在文化上也傾向於自上而下的民主化(Democratization)原則,而設立了強有力的文
化部。
設有文化部的國家仍然有設立藝術評議會者。這表示真正的民主國家,都會考慮到政治力量介入藝術
判斷的可能性。但其作用卻未必相同。如同為北歐的挪威,文化部本身掌握了資源分配的權力,藝術
評議會則只解決少數特殊的文化議題,如挪威文學的振興。而在丹麥,文化部僅掌管文化政策,資源
取得,及文化組織架構等基本任務,把補助資源的分配與價值的判斷完全交由藝術評議會辦理。在八○
年代之後,歐洲各國文化政策逐漸自文化民主化走向文化民主(Cultural democracy),承認文
化的多元性,各國因各自族群與文化組成的背景之不同,文化行政趨向於大塊的資源分配。中央藝術
評議會的功能大幅減縮,地方政府與地方藝術評議會的功能增加。連美國的藝術基金會,也開始把有
限的資源分一些給地方了。
同一個組織,也有角色改變的可能。澳洲的藝術評議會原是負有藝術贊助任務的,但自由黨上台後,
曾把藝術評議會的功能停止,改為純諮詢機構,其贊助功能完全歸回政府。其目的是推行文化的多元
化與私人部門的積極參與。
對外國的藝術評議會與國家藝術基金會略作討論之後,讓我們回頭看看我們的國家文化術基金會的未
來有多少可能性。
一、如果政府採取保守的自由派的立場,國藝會不但應保持,而且要依當初成立的方向,加強其組織
,增加其資金,最好改採年度預算的方式。文建會不再從事補助藝術的業務,而以政策之擬定,文化
經費之取得,文化機構之管理為主。同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不應修改,以維持國藝會的獨持地位。
二、 如果政府採取開明的自由派立場,國藝會的作業範圍應略加修改,其原有的組織可適度縮減,把
工作限於非政策性的獎助業務上。比如純以美學水準為判斷準繩的藝術贊助,把政策性的獎助,如地
區文化發展等業務回歸行政部門。
三、 如果政府的文化政策趨於社會福利化;甚至強調國家認同,文化藝術的補助就不可避免的與政治
掛鉤。國藝會的基金應該撤銷,即使保持國藝會的組織,也可以大幅減縮其組織,把作業限定在某些
特定項目,或作為文建會的諮議機構,不負責分配資源。
現在已經到了應該釐清國藝會的角色的時候了。以今天的政治氣氛來看,希望政府堅守美國式藝術基
金會的方式已殊無可能,立法院也不可能接受。可是以有限的生息來擔當廣大的獎助任務,如何成事
?國藝會應該在第二種可能性安頓自己的角色,並嘗試與文建會的直接補助分工。否則只有走上第三
條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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